协会章程

朝阳市美术家协会章程
(2020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朝阳市美术家协会是由朝阳市美术家及美术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朝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美术事业、建设朝阳文化强市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朝阳市美术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强化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职能,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中国精神,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团结美术家、美术工作者和美术爱好者,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时代和人民的优秀美术精品。尊重艺术规律,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美术批评的良好氛围。大力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美术事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朝阳市美术家协会在朝阳市文联直接领导下围绕朝阳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美术创作、辅导、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朝阳市美术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朝阳市美术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通过开展组织学习、深入生活、美术创作、美术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惠民服务、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弘扬 “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美术工作者自律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鼓励、引导并组织会员深入社会、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广泛开展美术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八条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美术传统;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各类文化成果。提倡体裁、题材、艺术形式以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
第九条 努力加强美术理论建设,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美术评论,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引导朝阳美术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美术创作及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现、培养和扶持各方面美术人才,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一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美术志愿服务活动。重视支持基层美术组织和群众性美术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美术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发展美术文化产业,加强基础文化建设,为服务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健全相应权益保障机制,完善相关职能。
第十四条  加强与兄弟市及域外美术家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对外美术文化交流,推动朝阳美术走向全国,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朝阳市美术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本市各县级美术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参加本会的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美术创作、理论研究、译著、评论、编辑出版、艺术设计、教育和组织活动等方面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二人介绍经所在县(市)区美术家协会或市属单位、部队主管文化部门的推荐,并经本会主席团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权利;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义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时缴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以及为协会建设做出奉献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经主席团讨论决定,报本会主席批准,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开除会籍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朝阳市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朝阳市美术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界定年龄为60周岁。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名誉主席、顾问对本会工作起咨询、参谋作用。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奉献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应参加的活动等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自动丧失主席团成员资格,按照管理权限,经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朝阳市美术家协会简称朝阳美协,会址设在朝阳市市区。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朝阳市美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朝阳市美术家协会。